從2021年8月1日起我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省公布的二、三類地區標準。此次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鹽城市區(含市直、鹽都區、亭湖區、大豐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和東臺市執行二類地區標準,由1830元/月調整為2070元/月;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海縣、響水縣執行三類地區標準,由1620元/月調整為1840元/月。同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相應提高,具體為:鹽城市區、東臺市由16.5元/小時調整為20元/小時;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海縣、響水縣由14.5元/小時調整為18元/小時。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內容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來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